(2015)双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关于原告朱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杜响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申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