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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关于原告朱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杜响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申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