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1687号原告武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女,汉族。原告武某与被告王某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革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诉称,其与被告2012年底相识相恋,2013年6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刚办完婚礼两人就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常因小事争执不休并几次打砸家具,导致双方无法正常生活。其多次找被告沟通,化解矛盾,被告都与其以争吵告终。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其夫妻二人是同学,2003年已相识,自2012年11月开始正式恋爱,2013年6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结婚时间较短,夫妻需要磨合期,时常发生一些小矛盾,其也在努力改正,并已道歉。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其认为双方只要加强沟通,双方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13年6月6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现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已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并以此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其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今后加强沟通,相互包容,互相理解,夫妻感情是可以得到改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