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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与杨某戊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97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杨某乙,汉,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杨某丙,无固定职业,柳州市城中区雅儒路***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丁,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杨某戊,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申请执行杨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332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戊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鱼民初(一)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杨某戊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师豫江审 判 员  谭丽娜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