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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袁江江与翁童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江江,翁童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277号申请人袁江江。申请人翁童坤。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袁江江与申请人翁童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柴克清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袁江江因与申请人翁童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经湖北省潜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翁童坤住院治疗11天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947.76元全部由袁江江承担,于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赔偿到位;二、此事故一次性协商调处完毕,今后各方互不追究任何责任。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袁江江与申请人翁童坤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克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