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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吴怀付诉程国庆、程晋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付,程国庆,程晋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394号原告:吴怀付,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吴飞,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广宪,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国庆,男,199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程晋荣,男,1969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怀付诉被告程国庆、程晋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吴怀付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怀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怀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吴怀付负担。审判员  张怀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邸冬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