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智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2725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第一团队拟稿人:高永平份数:1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725号申请执行人郭智慧,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刘瑞文(又名刘锐文,系申请人郭智慧丈夫),个体户。被执行人王富丽,退休职工。本院在执行郭智慧、刘瑞文申请执行王富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临调确字第124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行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