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20号申请人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杨福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月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一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内蒙古福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749615元,执行费9937.69元,共计759552.69元及逾期利息。但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59552.69元的财产及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云锡林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康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