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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民调确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爱珍、罗春明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爱珍,罗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民调确字第00023号申请人黄爱珍。申请人罗春明。(系伤者罗毅成的法定代理人)。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8日经武汉市黄陂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申请人黄爱珍一次性补偿申请人罗春明之子罗毅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430元(此款已付清)。二、申请人罗春明不再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上述协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于法有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国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