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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陈红颖,王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保字第148号申请人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贯中大厦。法定代表人姚俊良,董事长。被申请人陈红颖,山西盛能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董事。被申请人王巍,山西盛能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董事。申请人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红颖、王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陈红颖、王巍银行存款96994257.7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红颖、王巍银行存款96994257.7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邢    江    波代理审判员 张云逸代理审判员李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郜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