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丹、田爱军与被执行人叶红、郭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爱军,王丹,郭斌,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田爱军,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王丹,女,汉族,1978年4月12日生。被执行人郭斌,男,汉族,1967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叶红,女,汉族,1970年6月11日生。申请执行人田爱军、王丹与被执行人郭斌、叶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郭斌、叶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爱军、王丹定金5万元,并赔偿原告田爱军、王丹违约金10万元,以上合计15万元。被告郭斌、叶红负担案件受理费5300元”。因被执行人郭斌、叶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爱军、王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0元转交申请执行人,从2015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止。目前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福铸执行员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嵇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