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华平、王贤玖与彭先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平,王贤玖,彭先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陈华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原告王贤玖,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陈华平之妻。被告彭先树,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8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平、王贤玖诉被告彭先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平、王贤玖以已与被告彭先树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平、王贤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平、王贤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陈华平、王贤玖负担。审 判 长 阮荣明人民陪审员 徐世兰人民陪审员 李 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熊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