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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华平、王贤玖与彭先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平,王贤玖,彭先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西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陈华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原告王贤玖,女,汉族,生于1968年11月9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系陈华平之妻。被告彭先树,男,汉族,生于1953年12月8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平、王贤玖诉被告彭先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平、王贤玖以已与被告彭先树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平、王贤玖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华平、王贤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陈华平、王贤玖负担。审 判 长  阮荣明人民陪审员  徐世兰人民陪审员  李 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熊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