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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南法民二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房玉萍申请宣告唐仁祥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南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房玉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南法民二特字第1号申请人:房玉萍,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瑶族。申请人房玉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唐仁祥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房玉萍诉称:其与被申请人是母子关系。2011年8月27日下午,被申请人唐仁祥在广东省佛山市澜石镇东平河奇槎水闸附近游泳时失踪,经当地水警、消防队和蛙人下水打捞均找不到。其丈夫唐建昌于2012年3月19日下午在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报案。至今,被申请人唐仁祥已下落不明满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唐仁祥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唐仁祥,男,1996年6月25日出生,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人,与申请人房玉萍系母子关系。2011年8月27日下午,被申请人唐仁祥与他人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镇东平河奇槎水闸附近游泳时不幸失踪,经同伴及申请人房玉萍丈夫唐建昌的弟弟唐嵩林报警,当地水警、消防队和蛙人到事发地下水打捞均未找到唐仁祥。当晚,申请人房玉萍和丈夫唐建昌以及唐嵩林等人继续找寻,几天无果。2012年3月19日下午,唐建昌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报案。至申请人房玉萍提出申请时止,被申请人唐仁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房玉萍和丈夫唐建昌以及被申请人唐仁祥的户口簿、身份证,房玉萍和唐建昌的结婚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澜石派出所向唐嵩林和唐建昌出具的报警回执及其出具的《情况说明》,连南瑶族自治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材料证实,足以认定。2014年4月2日,申请人房玉萍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唐仁祥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唐仁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唐仁祥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唐仁祥因游泳发生意外,事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当地水警、消防队和蛙人下水打捞均未找到,而申请人一家及其家人寻找了几天也没有找到,说明被申请人唐仁祥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两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本院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唐仁祥的公告,现公告期届满,唐仁祥仍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事实得到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唐仁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彩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欧 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