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成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张成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东路。法定代表人:鲍焕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辉,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熊超越,该公司工程师。被告:张成英,女,1943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高建,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谢一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成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淮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志保审 判 员 陶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