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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7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大庆与张立强、王慧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大庆,张立强,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80-3号原告:申大庆。被告:张立强。被告:王慧。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鱼民初字第78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张立强所有的鲁H161**的机动车一辆;冻结被告张立强、王慧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现原告申大庆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立强所有的鲁H161**的机动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张立强、王慧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原告申大庆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60000元,账号:15×××52。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