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7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申大庆与张立强、王慧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大庆,张立强,王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780-3号原告:申大庆。被告:张立强。被告:王慧。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鱼民初字第78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张立强所有的鲁H161**的机动车一辆;冻结被告张立强、王慧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现原告申大庆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立强所有的鲁H161**的机动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张立强、王慧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原告申大庆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60000元,账号:15×××52。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