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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晓洪与富蕴美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孙晓洪,男,汉族,1969年10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委托代理人宋继忠,新疆卓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蕴美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法定代表人郗拥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了原告孙晓洪诉被告富蕴美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晓洪于2015年4月3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洪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18元,减半收取38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晓洪负担。审判员  屈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任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