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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明与陕西盛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陕西盛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534号原告张明。被告陕西盛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恭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陕西盛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承担。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