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孙俊友与王立伟、张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俊友,王立伟,张松,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孙俊友,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王立伟,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松,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赵彬,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执行人孙俊友与被执行人王立伟、张松、赵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25日审结。该案(2014)禹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松在你单位9140710001620042XXXX账户存款人民币6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廉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