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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水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水民初字第56号原告胡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保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5日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7月15日生子张某甲。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少,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矛盾突出,导致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6月,原告实在无法忍受与被告及其家人的矛盾,随即去往陕西省铜川市打工。2014年3月原告回家探望孩子,又与被告发生矛盾。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张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60元。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登记结婚及孩子的出生年月日属实,其他不属实。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而且我们的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5日在白银市平川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7月15日生一子张某甲。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在卷为凭,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应理智协商处理,化解生活中的矛盾,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原、被告虽有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破裂。且在原告胡某某提出离婚后,被告张某某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保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袁玺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