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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1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舒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775号原告:舒某,女,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高某,男,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舒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舒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审判员  孙文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