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盖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107号原告:盖某某,女,1977年4月7日生,汉族,辽宁省盘山县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苏春才,辽宁圣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辽宁省北镇市人,华锦集团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费 超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那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