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申担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申担字第00003号申请人: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友勇,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实申请人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商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华联商厦称:2014年1月,马煌与华联商厦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马煌向华联商厦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出借之日起一个月届满次日按照约定的利率偿还本金和利息。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将其名下位于凤台县凤城大道北侧万嘉购物广场1号楼301室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后华联商厦与马煌、阿里巴巴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约定的利率、违约金计算进行了补充约定。华联商厦按约定向马煌支付了借款1800万元,合同到期后马煌仅偿还华联商厦借款本息共计300万元,经华联商厦多次催告,马煌向华联商厦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4年12月29日前将本金和逾期违约金一并偿清。至今马煌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共拖欠借款本金及逾期违约金共计20918304.1元,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华联商厦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拍卖、变卖阿里巴巴公司抵押给华联商厦的房产,华联商厦对所得价款就借款本金及逾期违约金20918304.1元优先受偿。被申请人阿里巴巴公司未到庭接受询问,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查明:2014年1月,借款人马煌与华联商厦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马煌向华联商厦共借款1800万元,分两笔借入,第一笔1100万元,使用期限自2014年1月6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第二笔700万元,使用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期限届满次日,借款人一次性归还本息到华联商厦账户。阿里巴巴公司自愿将其名下位于凤台县凤城大道北侧万嘉购物广场1号楼301室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之后,华联商厦与马煌、阿里巴巴公司又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若借款人逾期未归还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违约金以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基准上浮30%计算。合同签订后,阿里巴巴公司以其名下凤台县凤城大道北侧万嘉购物广场1号楼301室(凤房地权证凤台字第××号)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他证凤台字第300001904号),他项权人为华联商厦。华联商厦按约定于2014年1月6日、1月7日、1月10日、1月1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向马煌转款1800万元,马煌亦向华联商厦出具三张收条共计收款18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马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华联商厦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00万元,其中期内利息33.6万元,本金266.4万元,下欠本金1533.6万元,并于2014年10月6日向华联商厦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14年12月29日前将剩余本金和逾期违约金一并偿清,但至今马煌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华联商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求依法裁定拍卖、变卖阿里巴巴公司抵押给华联商厦的房产,华联商厦对所得价款就借款本金及逾期违约金20918304.1元优先受偿。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收条、还款承诺书、转账凭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及申请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联商厦与借款人马煌及被申请人阿里巴巴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华联商厦履行了向马煌支付借款1800万元的义务,借款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可,但双方关于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应符合法律规定,数额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申请人阿里巴巴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现借款合同已到期,债务人马煌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阿里巴巴公司与抵押权人华联商厦亦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故抵押权人华联商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安徽阿里巴巴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凤台县凤城大道北侧万嘉购物广场1号楼301室(凤房地权证凤台字第××号)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对变价后的款项在借款本金1533.6万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3196元,由被申请人安徽阿里巴巴公司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申请人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预交,从涉案房产变价后所得款项中支付安徽华联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法丽丽人民陪审员 刘 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雪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