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联兵与纪向东、陆卫芬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联兵,纪向东,陆卫芬,纪向阳,朱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李联兵。被告纪向东。被告陆卫芬。被告纪向阳。被告朱芳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联兵与被告纪向东、陆卫芬、纪向阳、朱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联兵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联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936元,减半收取69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联兵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晓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