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忠生与王吉兵、代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生,王吉兵,代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83-2号申请执行人:徐忠生被执行人:王吉兵被执行人:代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忠生与被执行人王吉兵、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难以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