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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徐忠生与王吉兵、代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生,王吉兵,代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83-2号申请执行人:徐忠生被执行人:王吉兵被执行人:代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忠生与被执行人王吉兵、代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暂难以处置,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