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瑶华与杜汉萍、王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瑶华,杜汉萍,王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01940号原告:胡瑶华。委托代理人:许俊君,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汉萍。被告:王星伟。原告胡瑶华为与被告杜汉萍、王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杜汉萍、王星伟归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3月10日为22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瑶华的委托代理人许俊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汉萍、王星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杜汉萍于2013年6月3日向原告胡瑶华借款200000元。同日,被告杜汉萍出具载明借款金额为20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15‰。2014年5月10日,被告杜汉萍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同日,被告杜汉萍将上述两笔借款合并后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胡瑶华借人民币叁拾万圆整(300000.00元),月利壹分伍厘,以此为凭。(钱已汇入信用社帐号62×××67,帐户名:杜星华)”。嗣后,被告杜汉萍将2013年6月3日出具的借条收回。原告分别于2013年6月3日、2014年5月11日通过银行按约向案外人杜星华账户转入借款200000元、100000元,合计300000元。被告杜汉萍已支付原告截至2014年10月10日前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汉萍、王星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瑶华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8元,减半收取3069元,由被告杜汉萍、王星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许天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