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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吴某某,女,回族,1989年9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马某某自行办理协议离婚,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