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吴某某,女,回族,1989年9月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某某,男,回族,1988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与被告马某某自行办理协议离婚,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