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吕柱南与冯寿希、冯晓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柱南,冯寿希,冯晓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397号原告吕柱南。被告冯寿希。被告冯晓正。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吕柱南诉被告冯寿希、冯晓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柱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12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希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