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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绍执民字第2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绍兴兰若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兰若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绍兴飞腾机械有限公司,马刚,方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绍执民字第280-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法定代表人:肖亮。被执行人绍兴兰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刚。被执行人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文焕。被执行人绍兴飞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琴伟。被执行人马刚。被执行人方放。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兰若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意康空调科技有限公司、绍兴飞腾机械有限公司、马刚、方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绍仲字第29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2014年11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马刚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617号2层,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松字(2009)第0149**号,建筑面积为1060.39平方米的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为该房产的抵押权人。因上述房产首封法院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发函请求移交处置权,该院2月11日复函同意。经本院委托,浙江亿安联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浙亿安联诚房估(2015)第SF102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刚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617号2层,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松字(2009)第0149**号,建筑面积为1060.39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张传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