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法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刘X与张X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麦法执字第222-1号申请执行人刘X,女。被执行人张X,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张X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能力给付申请执行人刘X现金50733.84元。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1)麦民一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霍学锋审 判 员 祝淑荣代理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新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