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谢芳女与钱力明、张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芳,钱力明,张谊,张凤仙,徐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225号原告:谢芳女。被告:钱力明。被告:张谊。被告:张凤仙。被告:徐玉连。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芳女诉被告钱力明、张谊、张凤仙、徐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芳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芳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芳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7元,收取1173.5元,由原告谢芳女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毛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