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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谢芳女与钱力明、张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芳,钱力明,张谊,张凤仙,徐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余商初字第225号原告:谢芳女。被告:钱力明。被告:张谊。被告:张凤仙。被告:徐玉连。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芳女诉被告钱力明、张谊、张凤仙、徐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芳女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芳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芳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47元,收取1173.5元,由原告谢芳女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毛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