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尉吉良与吕春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尉吉良,男。委托代理人邵林,莱西天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春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吉良与被告吕春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吉良撤回对被告吕春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杰广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