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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尉吉良与吕春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尉吉良,男。委托代理人邵林,莱西天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春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吉良与被告吕春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吉良撤回对被告吕春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杰广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