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燕与滁州市印象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燕,滁州市印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500号申请执行人:高燕,女,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滁州市印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滁州市印象商贸有限公司,琅琊区天长东路市建大厦的银行存款29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