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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执民字第5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郑虔与江忠义、郭叶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虔,江忠义,郭叶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510-3号申请执行人郑虔。被执行人江忠义。被执行人郭叶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舟普商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莲路501号山水人家3幢401室房屋(房屋产权号码:舟房权证普字第××号)系被执行人郭叶儿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叶儿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海莲路501号山水人家3幢401室、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兴建路1078号-2的室房屋。因上述房产暂不宜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2015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郑虔在本案中的债权已受偿0元,尚未受偿116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普执民字第5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童 憬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