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乐春荣与龙岩市环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春荣,龙岩市环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436号申请执行人乐春荣,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陈东明、陈珮珊,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岩市环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福建龙州工业园高新区科技路北侧F-1-1)。法定代表人张学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29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龙岩市环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岩市环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岩市环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押、查封被执行人龙岩市环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扣押、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岩市环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廖 冰审判员 连 泳 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艾吉晖(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