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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袁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微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袁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袁某合伙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微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某的鲁H×××××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儒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孙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