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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远兵与冯长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兵,冯长金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拜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张远兵,男,汉族,1964年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阿克苏市。被告冯长金,男,汉族,1968年出生,建筑商,住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兵与被告冯长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兵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兵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40元,由原告张远兵负担。审判员  罗永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