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拜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远兵与冯长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兵,冯长金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拜民初字第458号原告张远兵,男,汉族,1964年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阿克苏市。被告冯长金,男,汉族,1968年出生,建筑商,住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兵与被告冯长金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兵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兵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40元,由原告张远兵负担。审判员 罗永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