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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民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初字第00335号原告:宋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12日。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1月2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