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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行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俞建宏与罗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宏,罗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1256号申请执行人俞建宏,男,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罗策,男,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建宏与被执行人罗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240000元(从2013年8月15日至2013年12月15日)、2013年12月16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代垫受理费1638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策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罗策名下位于沙县西山路步行街14、15幢11、12号1、夹、2层和沙县西山路步行街14、15幢11、12号3-6层的房地产正在评估拍卖中,一时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忠辉审判员  曹阿光审判员  姜长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