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黄埠镇上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孟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磐,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水南大道15号。负责人廖启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上犹县沿湖玻纤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运常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丹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