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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陈陇平诉苟二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陇平,苟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陈陇平,男,1977年6月30日生。被执行人:苟二龙,男,1982年2月2日生。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084号陈陇平诉苟二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调解书确定:由苟二龙给付陈陇平劳动报酬款人民币6000.00,于调解生效后两日内履行完毕。因被申请人苟二龙未按期履行,故申请人陈陇平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人苟二龙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6000.00元,且申请人陈陇平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调解书中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