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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与福建东大贸易有限公司、刘用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福建东大贸易有限公司,刘用颜,陈玉春,林星星,张燕钦,林丽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282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林胜,行长。被告福建东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林丽玲。被告刘用颜,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陈玉春,女,汉族,1975年2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星星,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燕钦,女,汉族,1989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被告林丽玲,女,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东街支行与被告福建东大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刘用颜、陈玉春、林星星、张燕钦、林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104999.12元或等值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被告福建东大贸易有限公司及被告刘用颜、陈玉春、林星星、张燕钦、林丽玲名下银行存款总计2104999.12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郑心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