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庄执恢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邱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恢字第2040号申请执行人:邱某,男。被执行人:董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2010)庄民初字第53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邱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借款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4800元,余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提出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峰审判员 邓春荣审判员刘文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林   凌   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