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商清算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蔡辉与南通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辉,南通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商清算字第00001号申请人蔡辉。委托代理人王井山,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通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上海路南。法定代表人张金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宜国,江苏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任港街道二楼。法定代表人倪德全。委托代理人蒋建冲,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申请人蔡辉与被申请人南通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山房地产公司)、第三人南通市城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申请人蔡辉无法提供被申请人城山房地产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线索,被申请人城山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金明经本院释明后亦未能提供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线索,故无法进行清算。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人蔡辉可以向被申请人南通城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钱 伟代理审判员 陆 磊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