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万亿隆工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万亿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李执字第86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吴庆安,职务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青岛万亿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尚欧路阳,职务经理。申请人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万亿隆工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审结。该案(2013)青仲裁字第776号仲裁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上午进行现场执行,经现场各方确认,被执行人将李沧区大同南路2号的租赁房屋及场地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租赁费5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2元待被告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青仲裁字第776号仲裁书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对方财产时,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