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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吕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许勇与莫玲、王元玲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勇,莫玲,王元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吕初字第175号原告许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被告莫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X。被告王元玲,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原告许勇与被告莫玲、王元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受理后,原告许勇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许勇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人民陪审员  陈金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