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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国庆与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后五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扣划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庆,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后五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赵国庆,男,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后五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母显杰,主任。申请执行人赵国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后五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松民初字第3221号民事调解书,己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后五家村民委员会在赤峰市松山区上官地镇人民政府农经站帐户存款人民币5075元扣划至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晓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银 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