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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与冯绍芳、方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冯绍芳,方明,芮泽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0012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住所地:金寨县新城区。法定代理人:陈武,该行行长。被告:冯绍芳,女,1971年9月14日生,住金寨县。被告:方明,男,1970年1月7日生,住金寨县。被告:芮泽绪,男,1963年8月9日生,住金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与被告冯绍芳、方明、芮泽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  德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盼盼(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