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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民一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岳胜昌、梁龙英与XX、李国宣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胜昌,梁龙英,XX,李国宣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745号原告:岳胜昌,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梁龙英,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XX,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淮南矿业集团毕家岗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李国宣,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岳胜昌、梁龙英与被告XX、李国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玉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胜昌、梁龙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胜昌、梁龙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  玲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继岭(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