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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森苗园艺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森苗园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6071号申请执行人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蒋立诚,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森苗园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竖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发明,总经理。原告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森苗园艺实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宝钢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森苗园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25,671.8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另,申请人向本院表示,双方正在案外协商以物抵债方案,但处理时间较长,故申请本院暂缓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案外协商解决方案,且协商时间较长,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双方协商未果,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珮审 判 员  沈向阳代理审判员  徐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