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榆执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神源智能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神源智能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52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德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神源智能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滢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安神源智能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6日作出(2012)榆民二初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52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小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