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郭洪恩与郭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恩,郭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0950号原告郭洪恩,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丽美,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云海。被告郭辉,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洪恩与被告郭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洪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金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